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权益维护

咸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来源:咸宁市总工会 时间:2025-07-11

7月10日,咸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以(咸工劳监函字〔2025〕2号)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发出《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下称《提示函》)。

《提示函》指出,当前,我市已步入持续高温时段。为切实维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提示函》要求,一是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部门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抓实抓细工作落实,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是合理调整高温期间工作时间。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建立科学的劳动和休息制度,特别是要严格落实下列规定:(一)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时,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二)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四)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是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 号)要求,在每年 6-9 月,按照 12 元/天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四是密切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加强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等权益保障,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五是持续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为重点行业,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为重点群体,加大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劳动者劳动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及高温津贴支付、女劳动者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市工会驿站竭诚为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货车司机等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免费饮水、消暑纳凉、手机充电、法律咨询等服务,不断丰富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通讯员:镇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