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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主席合同到期任期未满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来源:劳动报《劳权周刊》 时间:2022-06-10

企业工会主席合同到期任期未满能否终止劳动关系?有这样一起事件引起职工关注,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事件因果及法院的判决结果。

秦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自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元。2010年3月,秦某经员工民主选举,担任该公司工会主席一职,任期为3年,2013年3月到期。2012年3月,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秦某的劳动合同。秦某则认为自己身为工会主席,在任期尚未届满之前,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任期期满。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认为既然合同到期,就应该终止,不同意秦某的要求。秦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2012年3月至仲裁裁决生效日的工资。

经查,劳动争议仲裁委确认了秦某公司工会主席的身份,根据《工会法》第18条的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因此,秦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工会主席任期到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系行为违法,应当恢复劳动关系。最终裁决恢复秦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补发2012年3月至仲裁裁决生效日的工资。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