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资料中心 > 维权案例

单位强行调动员工职位怎么办

来源:劳动报 时间:2022-06-10

合同尚未到期,单位却要求张先生到集团下属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张先生没有接受继续到单位上班,却发现门禁卡失效,无法进入办公区域。于是,张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法庭认为张先生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在某置业公司工作了八年多,是一名行政部驾驶员。去年7月底,公司通知张先生从8月5号开始到集团下属的某物业公司工作,并说到物业公司工作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薪资标准、福利待遇均不变。张先生收到该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8月5日,张先生依旧到置业公司上班,但因门禁卡已被公司注销而无法进入办公区域。第二天,公司继续将张先生拒之门外。为了进入办公区域,张先生与公司保安发生冲突,还报了警。当天,张先生因病到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12天病假。8月19日,张先生再次去公司上班,公司仍然拒绝张先生进入。次日,张先生以公司注销他门禁卡,强行阻止他提供劳动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今年2月,张先生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置业公司辩称,安排张先生去的物业公司是置业公司集团下属的成员单位,公司对张先生的工作调整并不违法,张先生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张先生认为,置业公司与物业公司都是独立法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安排原告到物业公司工作,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原告拒绝这一安排后,被告强行阻止原告进入办公区域,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因此,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置业公司认为,置业公司是物业公司的控股股东,被告安排原告到物业公司工作,并不涉及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注销门禁卡仅仅是调整原告的考勤授权,被告为原告继续工作提供了相关的劳动条件。原告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主动辞职,被告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是被告公司行政部驾驶员。现被告通知原告到物业公司工作,这一安排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拒绝接受工作调动的事实予以确认,没有异议,但抗辩称自己有权调动原告到下属公司上班,法庭认为,被告这一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据此注销原告门禁卡,强行阻止原告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法庭难以认同。法庭认为,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长宁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置业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来源:劳动报2014年5月29日13版)